| (1) |
本契約無本公司業務人員簽章無效。 |
| (2) |
現金、有價證券、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,請以保值交寄,費率以1%計算,未以保值交寄貨件遺失損壞最高以運費拾倍內理賠。 |
| (3) |
一般貨件托運如有遺失損壞,賠償最高以運費拾倍內為限(最高賠償金額新台幣2500元),保值貨件以保值額全額理賠。 |
| (4) |
自取件自通知日起 ,以三天為限。查件七日內有效,逾期概不負責。 |
| (5) |
具通信性質信件及違禁品恕不運送,而因寄通訊信函未表明者,致違反 郵政法規,寄件者自行負責。 |
| (6) |
玻璃製品、陶瓷品及其他易碎品包裝不良貨件運送損壞,願自負喪失毀損責任,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。 |
| (7) |
易燃危險品、有毒有機溶液、具壓力氣瓶、現金、有價證券、珠寶、貴重物品、寵物、異味蔬果、海產,交寄恕不承運。 |